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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203-1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