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2月03日)
第 34 條
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