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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12日)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運用執行作業,本部得委任國際貿易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