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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8 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
一、已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或服務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