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15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