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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11 條
指定試驗室經追查有主要缺點者,應於三十天內完成改善。

前項改善期限屆滿,標準檢驗局應實施複查。

指定試驗室經追查有次要缺點而仍可有效運作者,應於標準檢驗局限定之期限內提出矯正計畫,報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