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標準法  ( 86年11月26日)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