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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年12月05日)
第 10 條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
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
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