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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年12月05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
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無法編擬為國家標準草案。
二、國家標準草案經技術委員會審查未通過,且無法修正,或自送技術委員會審查日起二年內無法通過。

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經依前項終止程序者,應通知原建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