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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年12月05日)
第 13 條
國家標準審查稿應送審查委員會參酌審查節略及相關資料審定。

前項審定,得邀請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說明審查事項;除涉及之技術事項有內容矛盾或與政策、法令及國家標準牴觸之情形,應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外,只得就文字為修正。

國家標準審查稿經審定通過者,應加代號 CNS 及總號編成國家標準審定稿;未通過者,應附審定結果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