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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年12月05日)
第 3 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為科學名詞之譯名,得附註外文原名;原係外文者,應檢附原本。

前項譯名,有國家標準規定者,依國家標準規定;無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之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