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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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2 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應全數逐一為之。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衡器及第十款接觸式電子式體溫計得實施抽樣檢定。前項抽樣檢定實施方式,依各該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度量衡器之檢定,必要時,得將其分解檢視;檢查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