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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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7 條
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定機關(構)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定機關(構)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採全部或部分項目及範圍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