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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21 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定機關(構)應去除其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但使用共同封印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一具以上合格者,不去除其封印:
一、重新檢定不合格。
二、經檢查不合格。

前項經檢查不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並另加貼停止使用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