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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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5 條
初次檢定之申請人為各該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輸入者。但情況特殊,經檢定機關(構)同意者,得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繼受後,原申請人不得再就該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申請初次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