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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 六 章 其他度量衡規費 ( 112年06月13日)
第 30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者,亦同。

第 31 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32 條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應繳許可費費額如下:
一、製造業、修理業之許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輸入業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費。

第 32-1 條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32-2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法碼校驗之校驗費費額如附表十一。

第 32-3 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複測費,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第 32-4 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參考物質供應之驗證費費額如附表十二。

第 33 條
本標準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