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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13年01月04日)
第 16 條
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
二、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三、安全措施。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