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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13年01月04日)
第 19 條
管理機關(構)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析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前項書件完備且經管理機關(構)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時,得發給使用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