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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 91年02月06日)
第 3 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之方式,先由水權人相互協議;協議成立者,應由水權人聯名將協議結果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