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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 91年02月06日)
第 4 條
依前條實施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水權人應按日記錄取用水量,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之取用水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水源水量充足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