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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 五 章 檢驗 ( 105年06月06日)
第 30 條
用水設備之新建或因擴建、改裝導致原用水量需求改變時,應於施工前將設計書送請當地自來水事業核准。

第 31 條
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必須六十分鐘以上不漏水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