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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三 章 檢查範圍及細目 ( 110年10月05日)
第 11 條
防水、洩水及引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六、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七、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