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三 章 檢查範圍及細目
( 110年10月05日)
第 14 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