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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三 章 檢查範圍及細目 ( 110年10月05日)
第 14 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