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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 95年01月09日)
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