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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 111年06月21日)
第 3-1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二、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所定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由自來水事業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