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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 94年05月23日)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一次,寄發繳費通知單向繳費人徵收之。

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公用事業併其繳費人用水費附徵後二個月內繳至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