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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11年03月14日)
第 10 條
自來水事業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八條規定之告知程序辦理。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