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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11年03月14日)
第 25 條
本計畫各項程序執行時,自來水事業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之紀錄或相關證據保存紀錄。
二、檢視個人資料正確性及更正之紀錄。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四、個人資料刪除、廢棄之紀錄。
五、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六、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七、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八、所屬人員違反權限行為之紀錄。
九、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之紀錄。
十一、教育訓練之紀錄。
十二、本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執行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