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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7日)
第 17 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二、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為不實、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