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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11 條
用水人連續二年度本業淨利為零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得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

前項分期繳納,每期以三個月計算,得分二至八期;申請緩繳期間不得逾三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