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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1年01月10日)
第 1 條
為支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確保核能後端營運工作執行,特設置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