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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1年01月10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