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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 107年01月10日)
第 3 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