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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 108年10月24日)
第 4 條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
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
二、臨時調查: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