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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3年04月30日)
第 7 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數量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當年能源查核制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