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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05日)
第 22 條
其中標準差之計算公式與統計參數之值如下:
一、原測試之車輛依測試方法再測三次,取其算術平均數(Y)。
二、自同車型車輛中任選廠商申請之複測車輛數,依測試方法各測一次,所獲之各測試值再與(Y)取算術平均數(X)。
三、算術平均數(X)減去統計參數與標準差之乘積不小於能效標準值者,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