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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1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汽電共生系統,指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之系統。

第 3 條
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定義如下:
一、有效熱能比率=有效熱能產出/(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二、總熱效率=(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燃料熱值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