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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電能收購方式 ( 113年01月11日)
第 10 條
能源用戶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公用售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一、能源用戶違反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
二、能源用戶違反本辦法之併聯規範者。

第 11 條
輸配電業如發生電力系統事故或有安全顧慮時,合格系統應配合輸配電業要求,暫停供應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