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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3年01月11日)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