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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