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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39 條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既有之相關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4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