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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四 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業主權益表達 ( 104年09月15日)
第 23 條
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

事業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

第 24 條
事業之業主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