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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 106年05月31日)
第 10 條
事業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應提供調整後之金額及其說明,並檢附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分離會計報表(包括部門別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及必要之成本報表資料。

前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成本報表名稱及內容如下:
一、事業總營運成本分離表:彙總事業之年度總營運成本。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一提報之。
二、事業資金成本計算表:彙總事業填報之費率基礎,並計算其資金成本之歸屬與分攤。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二提報之。
三、事業氣體費率計算表:彙總事業之營運成本與資金成本,以計算填報之費率。其中包括預計未來三年度之年平均配氣量及用戶數,依附件三提報之。
四、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方法明細表:彙整事業分攤一般共同成本之各項基礎,依附件四提報之。
五、薪資分離明細表:事業於費率計算中,有關薪資成本分離之金額及比例,依附件五提報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