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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 107年02月06日)
第 2 條
本規則以本法所稱之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為適用對象。

經營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如同時具備前項所稱二種以上身分者,應依其不同身分分別適用本規則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