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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12 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