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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14 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二、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三、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四、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五、其他必要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