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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之一,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二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