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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4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個人資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