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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8-1 條
非公務機關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保有之用戶個人資料達一萬筆者,應採行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