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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9 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所屬人員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不同權限,以認證機制管理,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約定保密義務。